2024年2月9日,歐盟委員會發布了一項法規草案,擬修訂 (EU) No 10/2011和 (EC) No 1895/2005,取代并廢止(EU) 2018/213,該草案禁止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使用雙酚A,還規范了其他雙酚及其衍生物的使用,公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4年3月8日。
雙酚A廣泛用于塑料、清漆涂層、油墨、粘合劑、橡膠等食品接觸材料,歐盟率先禁止使用標志著傳統化學的重大轉變,值得相關企業重點關注。
擬更新的主要內容如下:
一、擴大雙酚物質的管控范圍
用于生產食品接觸塑料,清漆和涂層,印刷油墨,粘合劑,離子交換樹脂和橡膠的BPA;
用于生產食品接觸清漆和涂層,印刷油墨,粘合劑,離子交換樹脂和橡膠的其他雙酚和雙酚衍生物,這些物質列于法規(EC) No 1272/2008附錄VI第3部分,因為它們的統一分類為 “致畸”、“致癌”、“生殖毒性”1A或1B類或1類“對人類健康內分泌干擾”;
監測食品接觸BADGE(雙酚A二縮水甘油醚 (CAS No 1675-54-3))基的重防腐清漆和涂層,用于過濾膜和含有回收材料的紙和紙板的聚砜樹脂中BPA的存在或遷移。
二、禁止BPA的使用
禁止在食品接觸清漆和涂層,印刷油墨,粘合劑,離子交換樹脂和橡膠的任何制造階段使用雙酚A,以及禁止將部分或全部由使用雙酚A制造的這些材料組成的最終食品接觸制品投放市場。
允許在合成BADGE及其衍生物時使用雙酚A作為前體,并將其用作制造和投放市場的BADGE基的重防腐清漆和涂料的單體,但有以下限制:
液體環氧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層應在后續生產步驟之前應有單獨可識別的批次;
在檢出限(LOD)為0.01 mg/kg的情況下,涂有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層的材料和物品不得檢測出遷移的雙酚A;
在生產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時使用含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層,不得導致其在生產過程中或與食品接觸時發生水解或任何其他反應,從而導致這些材料和物品或食品中存在BPA。
三、其他雙酚類及雙酚衍生物的特定使用要求
法規(EC) No 1272/2008附錄VI第3部分所列雙酚和雙酚衍生物,由于其統一分類為1A或1B類“致突變”、“致癌”、“生殖毒性”或1類“內分泌干擾”,對人類健康有害,禁止在食品接觸清漆和涂層、印刷油墨、粘合劑、離子交換樹脂和橡膠的制造中使用,除非滿足以下條件:
(a)雙酚或雙酚衍生物的授權申請已根據法規(EC) No 1935/2004第9條提交給主管當局
(b)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符合法規(EC) No 1935/2004第9條的規定,并包括一份聲明,說明該申請是根據本條提交的申請;
(c)主管當局沒有認為相關申請無效,及;
(d)雙酚或雙酚衍生物的使用僅限于申請中描述的預期使用條件。
四、檢測和報告結果
在歐盟市場上投放下列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的制造商應監測BPA的存在及其遷移:
(a)使用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層的材料和物品;
(b)過濾膜用聚砜樹脂;
(c)含有回收材料的紙和紙板材料及物品。
經營者,應當對其投放市場批次的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的5%進行監測。經營者應當隨機選擇批次。連續生產時,無法識別單個批次時,應在不超過物料在生產系統中平均停留時間200倍的生產周期內隨機取樣。
如果在開始監測或根據本條上一次檢測到雙酚A后的6個月內,在任何批次或周期的抽樣中未檢測到雙酚A,且至少有10個批次或周期的生產受到監測,則監測可以減少到批次的1%或平均停留時間的1000倍(如可能)。